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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东莞市技工教育招生院校名单的通告
技术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基础,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技工院校培养的学生,是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来源。为加强我市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2021年我市7所具有招生资质的市属技工院校,面向应往届初中、高中、中专、中职、中技毕业生等各类群体广泛开展招生,计划共招收10498人。欢迎广大学生和青年就读技工院校,走技能成才、技能出彩之路!现将202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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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综试办拟录用临时聘用人员公示
东莞市综试办拟录用临时聘用人员公示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 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东府〔2017〕9号)、《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东人发〔2017〕3号)有关规定,受东莞市商务局(市综试办)委托,东莞市电子商务联合会组织开展了东莞市综试办临时聘用人员招聘工作。经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程序并报经市商务局审定,现将拟录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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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信息中心2021年度公开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面试公告
科技部信息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面试具体安排如下: 一、面试时间 2021年4月28日(周三)。具体面试签到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面试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科技部信息中心8层。(进门时请向保安出示身份证) 三、面试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后6位 1 马 赛 男 020817 2 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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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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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04-20 浏览次数:-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救济函〔2021〕17号)要求,请各镇街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发动工作,现就中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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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征集意见情况的说明
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工信〔2020〕293号),设立“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为规范“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管理,市工信局制定《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并于2021年3月24日至4月2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
来源: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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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1〕5号 投诉人:广东南电智控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翠街54-58号202房(部位:206A) 被投诉人: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5号恒生大厦B座501 相关供应商: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云升科学园D栋11层 投诉人广东南电智控系统有限公司就“2021年网络系统核心IT设备统一维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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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征集意见情况的说明
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工信〔2020〕293号),设立“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为规范“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管理,市工信局制定《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并于2021年3月24日至4月2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
来源: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公告 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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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21年度第二期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研究生个人: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东科〔2018〕231号)(附件1)相关规定,现就受理2021年度第二期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申请对象 须符合以下条件(1、2项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1、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现场报到,截至2021年3月31日在莞
来源: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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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443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1》)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并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