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旅游篇: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发布日期:2026-09-16 来源:凤岗镇 数据来源:科兜网

基本案情

  A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立案核查,查实导游蒋某某在带团执业过程中,为诱导游客购物,多次发表无科学和事实依据的言论,夸大翡翠、朱砂等饰品养生、保健、招财、挡煞、保值升值等虚假功效,误导游客消费,构成欺骗旅游者消费;同时,其虚构旅游执法检查、旅游征信黑名单等监管规则,以不消费会影响征信、不消费就是不支持地方发展等话术施压游客,制造心理压力、迫使游客购物,构成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A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导游蒋某某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处罚;2.对委派该导游的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处罚。 

法条链接

  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本案是查处导游话术诱导、变相胁迫购物的典型案件,体现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一是明确执法边界,区分了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虚构规则心理胁迫消费两类违法行为,为隐形强迫购物乱象查处提供执法参考;二是压实行业责任,既惩戒违规执业人员,又追责旅行社管理缺位;三是净化市场秩序,严厉整治旅游购物虚假宣传、软胁迫消费问题,切实保障游客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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