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8-31 来源:塘厦镇 数据来源:科兜网

  当事人: 东莞市静金思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W6CU261

  住所: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兴盛街8号2楼

  法定代表人:唐静思

  成立日期: 2017年1月19日

  由我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1月17日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时 ,提交含有虚假“唐静思”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取得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核准设立登记, 于2026年5月8日被我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 

  1.现场检查笔录、吊销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被我局依法吊销,且不在登记地址经营。             

  2.唐静思提供的《实名验证证明》《承诺书》《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东莞市静金思实业有限公司冒用唐静思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我局已对东莞市静金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6CU261)涉嫌冒名骗取商事登记进行公示。

  4.关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田支行出具的复函证明唐静思被他人冒名开设虚假银行账户。

  5.业务号为1700046230的设立登记材料,证明东莞市静金思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6.向当事人监事陈景南邮寄的调查函件,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人的调查情况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你单位于2017年1月19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夏艳群   联系电话:0769-8781999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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