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6〕58号
当 事 人:聂*洋
身份证号码:1101************35
执业证书编号:3601********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号骏汇大厦南座****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3〕23号)安排,省财政厅于2023年7月26日至8月8日对广东华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华悦所)2022年及2023年1-6月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抽查你签署的5个审计项目,分别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山市旭森涂层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华审字〔2022〕第839号)
1.未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3,066.82万元、应收账款余额2,277.00万元、短期借款余额12,832.46万元、长期借款余额2,440.85万元,华悦所未对上述科目实施函证程序,且不函证理由不充分不适当;银行存款截止性测试未检查财务报表日后情况且未说明理由;未编制体现单一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未编制借款合同清单的底稿,未获取企业信用报告,未测算借款利息;上述部分科目细节测试未记录获取的具体审计证据及其关键信息,获取的原始凭证与检查表无关联。
2.未对存货执行监盘程序。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1,251.22万元,华悦所未执行存货监盘、计价测试、出入库截止测试等程序。
3.未对在建工程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余额7,628.70万元,华悦所未获取在建工程明细表进行检查,未对在建工程执行实地查看程序,未对在建工程完工进度执行审计程序,未记录获取的具体审计证据及其关键信息。
4.未对主营业务收入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5,558.21万元,华悦所未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细节测试、截止性测试、实质性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编制按单一客户分类的收入明细表,抽取的6份销售合同总金额仅为43.04万元,未记录客户性质、收入分布情况,且无法确认所检查的合同是否为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未检查财务报表日后的情况;编制的毛利率分析表无分析过程,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广州市芳村新荔枝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华审字〔2022〕第738号)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5,629.25万元,华悦所未实施函证程序,且不函证理由不充分不适当。
2.未对存货、主营业务成本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对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24,141.17万元,2021年度主营业务成本1,274.32万元。华悦所未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同时,获取的证据表明存货可能存在应结转成本而未结转的异常情况,并导致成本虚减,华悦所未对该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广州奔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华审字〔2022〕第191号)
1.未对在建工程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0,532.52万元,华悦所未获取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执行在建工程实地查看程序,未核查项目实际进度,未对在建工程是否应当转固作出判断。
2.未对无形资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识别相关错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期末余额2,231.08万元,该土地使用权于2015年12月取得,被审计公司未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华悦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取得上述无形资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检查,未检查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政策,未发现土地使用权未进行摊销的异常情况。
(四)广州奔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项目(华审专字〔2023〕第012号)
华悦所未对在建工程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明知在建工程已竣工验收,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与管理层沟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余额10,532.52万元,华悦所未了解在建工程支出具体内容,未执行在建工程实地查看程序;在获取了“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相关竣工验收证据的情况下,明知从化扶贫产业园首期项目工程已经在2021年6月7日办理竣工验收,而截至2022年底,被审计公司仍未据此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并折旧,华悦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判断在建工程转固时点,并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计提折旧金额进行测算,未就上述事项与管理层沟通、评价可能存在的错报及要求管理层更正错报。
(五)珠海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项目(华审专字〔2022〕第296号)
1.华悦所获取的5份销售合同显示客户为珠海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珠海电科)的母公司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热),合同总金额1,730.33万元,存在明显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华悦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针对关联方必要的审计程序。
2.华悦所获取了5份(7、8、10-12月)珠海电科(供方)与母公司东方电热(需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5份合同签订日期均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华悦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交易存在的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3.华悦所未获取合同协议、运输单、入库单、发票等佐证资料,未实施必要核查程序,未对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测试。
以上事实有华悦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和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为证。你作为以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2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处以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6〕5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