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聚隆三木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胡振宁诉广东聚隆三木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6]63号),因无法联系广东聚隆三木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西路1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埗分局,电话:0769-8130236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6]63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驳回胡振宁的全部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埗仲裁庭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