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安博益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6月13日对东莞长安博益内科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东莞长安博益内科诊所有限公司为患者李某开“注射治疗单”等诊疗行为共计诊疗收入353元整。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长综执先登[2024]06131301)载明的物品、现场拍照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7,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2责令停止执业活动,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3元整。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综执罚〔2024〕06131301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东莞市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纳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支行(详见《东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贤贵、朱兵
联系电话:0769-85377238
联系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8楼(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