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10号
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烨璐诉被申请人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有明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王烨璐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6年4月10日前,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三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6年4月17日9时00分开庭审理本案,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6年2月25日
附注:
1、 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联系电话: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谢德康。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王烨璐。
(2)第一被申请人: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横岭村三巷5号103房;负责人:梁冬。
(3)第二被申请人: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海员路88号大院1号首层(101-104室);法定代表人:洪有明。